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条

《刑法》第388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行为方式包括:

1.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办)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游说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因此,成立本罪,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

例1,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向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答应照办。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例2,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但一直未向教育局局长丙说起该事。乙未实施游说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不退钱,按照多数观点也不构成侵占罪。

例3,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向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未答应或许诺。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所以要求终端办事人有许诺。丙未许诺,乙不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20 年试题)

【注意】如果行为人假装答应请托人会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游说,收受了请托人财物,但根本没去游说,则构成诈骗罪

(2)共犯问题

例4,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教育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向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知道乙收了甲的钱,仍答应办事,或从乙处收了-笔钱,答应办事。丙构成普通受贿。乙构成普通受贿的共犯。乙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结构中有“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办事请求,并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请求”,因此,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整体上属于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注意】2012年真题答案认为,乙只构成普通受贿的共犯,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后官方对该观点作了修订,认为普通受贿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对此可能有些人不知道。同理,普通受贿的共犯与斡旋受贿也不是对立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

2.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009年第64题)

例5,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井向财政局局长丙游说,丙答应,并向教育局局长丁游说,丁答应。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若收钱,则构成斡旋受贿。 丁若收钱,则构成普通受贿。

(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

主体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2009 年第64题)

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中间人)接受请托人钱财,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例1,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原财政局局长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找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答应。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例2,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原财政局局长的司机乙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找原财政局长丙游说,有蓉型,并找数胃高局长丁,丁答应。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丙若收钱,则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丁若收钱,则构成普通受则。

【注意】本罪的主体“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益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人。其中的利益关系不限于物质利益,还可以包括其他利益,例如,情人关系、前妻关系、秘书、司机等。其中的利害关系包括制约关系,如握有国家工作人员把柄,依此来制约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与斡旋受贿不同。

[总结]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1) 主体身份不同。前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的人:后者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对价关系不同。前者是终端办事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后者是斡旋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与请托人钱财的对价关系。

(3)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本质区别)。二者的行为主体都是中间人,都对终墙办事人发挥影响力,但发挥影响力的根据不同。前者的根据是私人关系;后者的根据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及工作关系。如果两种影响力均有,则二者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例如,甲为了将孩子违规送进教育局工作,送给本县财政局局长乙(教育局局长的情妇)一笔钱,让办此事。乙答应,并找教育局局长丙游说,丙答应。乙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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