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重要考点!背背背!

一、受贿罪法条

《刑罚》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这一点与贪污罪有重大区别。贪污罪本质上是财产犯罪受贿罪本质上是渎职犯罪

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交易行为(权钱交易), 用钱买权,用权收钱,二者形成交易关系(对价关系、条件关系)。卖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出卖的是服务(职务行为);买方是请托人,用钱财购买职务行为。

  • 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例如,官员儿子结婚,老板赠送巨额礼金。如果查不出来,该礼金是官员某个职务行为的对价,则不构成受贿罪。
  • 第二,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例如,官员给老板办事时没有收钱意图(受贿故意),办事后索取报酬,老板给钱。基于巳办成的事来收钱,形成对价关系,成立受贿罪。有人认为,办事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由于办事时没有受贿故意,行为与故意不是同时存在,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实际上,办事行为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

二、受贿罪之交易标的

(一)请托人的财物(贿赂)

贿赂,是指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贿赂只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

司法解释规定: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还包括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二)自己的职务行为(办事)

1.“职务”。 这里的职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

2.“利用”。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作为筹码,与他人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

3.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4.利用职务行为,为请托人牟利,受益人可以是请托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三、受贿罪之交易方式

(一)事前型交易(事前受贿)

这是指办事之前就有交易约定。

1.索取贿赂

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成立受贿罪。在此,不要求官员许诺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的既遂条件:要到了钱。至于官员有无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

2.收受贿赂

(1)受贿罪的成立条件:请托人提出送钱,官员许诺办事。

第一,许诺是一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司法解释规定:a.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给予财物时不拒绝,就是暗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b.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2017年第62题)

第二,许诺既可以是真心实意的,也可以是虚情假意的,也即并不打算帮请托人办事。虚情假意的许诺要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也即行为人有办成事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办成事的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请托人,虚假许诺,则构成诈骗罪。(2017年第62题)

(2) 受贿罪的既遂条件:官员收了钱。

第一,至于官员有无实际办事(为他人谋取利益),不重要,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与既遂。(2007年第65题)

第二,官员收受请托人的钱财,既可以亲自收,也可以让请托人交给第三人。让请托人交给第三人,既包括让第三人转交给自己(官员),也包括让第三人自己占有。也即,官员对贿赂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己非法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非法占有。

第三,第三人明知请托人提供的是贿赂,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不明知,则不成立受贿罪共犯。例如,老板甲要给官员乙送钱,乙让甲送给丙(乙的情妇),乙让丙自已留用。乙构成受贿罪。若丙知道钱的来路,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二)事后型交易(事后受贿)(重要考点

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办事时,没有收受财物的意图,办事之后产生了收受财物的意图,将自己已经办的事作为筹码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报酬。

结论:这种行为构成受贿罪。司法解释规定: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例如,税务局局长甲公事公办,为乙的公司办理了业务。事后,乙欲感谢甲,甲说: “我是公事公办,不是图你们的钱。”乙说:“正因如此, 更要感谢您!”便送甲4万元,甲予以接受。甲成立受贿罪。

【注意】离职问题

  1. 在职时,约定“先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约定就是达成交易,达成交易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实施该行为时,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成立受贿罪。不能认为只有收钱行为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如果离职后没收到钱,则构成受贿罪未遂
  2. 在职时,没有约定,离职后收钱,不构成受贿罪。这是因为,此时的收钱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但是此时行为人已经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了。(2003年第38题,2007年第65题,2009年第64题)

四、司法解释规定的变相受贿(重要考点)

  1. 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例如,房地产公司老板甲求官员乙办事,向乙出售房屋。市场价是200万元,甲以50万元卖给乙。甲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
  2. 收受干股(未实际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成立受贿罪。如果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如果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以实际股份分红计算。(2020年试题)
  3. 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未实际出资,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出资额。
  4. 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受贿数额为获取“收益”的数额。
  5. 赌博形式输给官员,以此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6. 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7. 名为借用,实为受贿,成立受贿罪。真借用还是假借用,判断因素: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长短、有无归还条件等。

【注意】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依然构成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有受贿罪故意,客观上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上交。这种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 例1,老板甲将银行卡塞进官员乙家的沙发缝隙里,乙1个月后发现,及时上交。
  • 例2,老板甲送官员乙一盆兰花,声称价值只有100元。2个月后乙得知该兰花价值5万元,及时上交。

五、受贿罪的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就是受贿罪的既遂。

  1. 客观接受,主观没意识到,不构成受贿罪。
  2. 受贿罪既遂,只要求在事实上建立占有,不要求民法上取得财物所有权。
    • (2014年第54题),乙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存入50万元,行贿给官员甲,并告知密码。甲收下该银行卡。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甲收下卡就是受贿罪既遂。虽然从名义上看,乙仍是卡的所有权人,但甲构成既遂。乙取回50万元,构成盗窃罪。不能认为乙是卡的名义人,就认为乙不构成盗窃罪。乙前面行为构成行贿罪既遂,后面行为构成盗窃罪既遂,数罪并罚。
  3. 既遂后如何处置,不影响既遂的结论。
  4. 两人共同受贿,受贿的数额是财物整体的数额,非两人各自分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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