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五星级考点!深入掌握、熟练运用。
一、贪污罪定义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有两个,一是公家的财产权,二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罪的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A
贪污罪就=A+B
A:实行行为(侵占、盗窃、诈骗)
B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B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B3: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便利
(一)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 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3条)
- 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第93条)
- 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哪些天是国家工作火员?经国有公司提名或批准,代表国有公司在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司法解释)
- 受国家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刑法》第382条第2教将他们报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不是挪用资金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注意: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1.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减免债务案”)
2.不包括私人财物。
(三)贪污罪的行为方式
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要求具有一定管理性
- 要求实质利用,发挥了影响力
(四)贪污罪的实行行为
1.侵吞,同侵占
2.窃取,同盗窃
3.骗取,同诈骗
四、贪污罪的认定问题
1.贪污罪既遂的认定
就窃取、骗取:取得控制(建立自己的占有)
就侵吞:要求行使所有权
2.贪污罪的共犯与身份问题–重中之重,本罪重要的命题方式
非国家工作人员(甲) | 国家工作人员(乙) | 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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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行为 | 实行行为 | 乙构成贪污罪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
实行行为 | 帮助行为 | 甲构成财产犯罪实行犯,乙构成财产犯罪帮助犯,乙不构成贪污罪 |
实行行为 | 实行行为 | 甲乙构成财产犯罪的共同犯罪,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 例1:乙(民政局局长)为了贪污公款,让甲帮助提供假发票。乙构成贪污罪(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帮助犯)。
- 例2:甲为了骗领贫困补助,需要先成为“低保户”, 为此找到自己的亲戚、民政局职员乙,乙负责审核“低保户”身份。乙明知甲不符合条件,仍授予甲“低保户”身份。甲凭借该身份,虚构申领材料,向社保局申领贫困补助1万元。社保局职员丙不知情,向甲发放了贫困补助。做题时先找实行者。乙实施的行为是诈骗的帮助行为,而非实行行为,因为乙只是授予甲一种身份资格,这是甲实施诈骗的一种前提条件。虽然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由于缺少实行行为,故不构成贪污罪。甲实施了诈骗的实行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乙是诈骗罪的帮助犯。
- 例3:国有保险公司经理甲和投保人乙内外勾结,骗取公司的保险金。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乙是帮助犯。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甲是帮助犯。每个人均同时触犯两个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 例4:村民甲欲非法获取县民政局的危房补助款,与民政局局长乙串通,由甲负责虚构危房证明材料,上报民政局,乙明知真相,却将危房补助款批给甲。乙事后没有与甲分赃。乙实施了实行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自已占有,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甲是贪污罪的帮助犯。甲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乙没有受骗。甲不构成盗窃罪。甲要构成盗窃罪,就只能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但甲对乙没有支配力。
3.贪污罪的罪名界限
(1)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后者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后者是单位犯罪
4.贪污罪的处罚
根据第383条,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