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2008年第11题)
(1)本罪以转贷车利为目的,仍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2)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向银行还本付息的意思
2.资款时没转贷牟利目的,正常贷款后产生牟利目的并转贷的,不构成本罪
3.变相高利转贷
(1)行为人开始就有转贷牟利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表面上将该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但又将自有资金高利借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本罪
(2)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高利借贷给名义上有合资合作关系但实际不参与经营的企业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也应认定为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