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洗钱罪

一、洗钱罪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

二、七种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包括挪用公款罪,不包括职务侵占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

三、上游犯罪的确认

只要求事实证据上确认,不需经过法院判有罪才算确认。

四、上游犯罪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只要认识到是上述7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具有洗钱罪的故意。

五、与上游犯罪帮助犯的区分

事先有无通谋。

六、自洗钱行为

旧法:根据期待可能性原理,属于不可罚的时候行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按洗钱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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