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
一、危险驾驶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道路”只要是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
“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构成。
“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
主观认识上,只要求认识到自己处在酒精麻痹状态。
紧急避险:不构成该罪。、
共犯问题:醉酒驾驶不是真正身份犯。
二、危险驾驶罪名区分
危险达到放火罪程度:
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未达到放火罪程度:
故意:危险驾驶罪
过失:交通肇事罪
三、危险驾驶行为的罪数关系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一个危险流:只定交通肇事罪
两个危险流: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个行为: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与运输类犯罪(运输假币罪、运输毒品罪):
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运输假币/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