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是A(财产法益),职务侵占罪是A+B。B是指单位对职的信任。单位授予职员一定职权、职务,信任职员会忠实行使职权。
职务侵占罪比普通产犯罪多侵犯一个法益,也即单位对职员的信任,职员违背信任而滥用职权。
柏老师讲,大体上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背信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意义上的背信罪,之规定了特殊领域的背信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这个法益体现在三个方面:
1.行为主体(BI)。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职员,而侵占罪、诈骗罪的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
2.行为对象(B2)。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单位的财物。
3.行为方式(B3)。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而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1)“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是指具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例如,营理、经营等职务,依据这种职权,能能够占有或支配单位财物。纯粹的体力性劳务,没有管理权限,只是机械执行的角色,不属于这里的“职务”,其对单位财物只是占有的辅助者,而没有独立占有。(同盗窃罪中上下级占有原理)
(2)“利用职务便利”中的利用,指实质的利用而非形式的利用,也即要求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是仅仅利用因工作关系而熟悉左安环境、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容易进入作案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