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的滥用-《民法学习笔记》36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出发点”的代理原则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三种情形:

1.自己代理

(1)含义。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自己实施代理行为。

(2)效力。未被代理人追认,代理无效。

注意: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买自卖”并不当然构成代理权的滥用。

2.双方代理

(1)含义。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代理人同时受交易双方委托,为双方的交易是实施代理。

(2)效力。未经双方被代理人追认,无效。

3.恶意串通的代理

(1)含义。恶意串通的代理指代理人与相对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

(2)效力。恶意串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应对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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