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
取得型财产犯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求“取得”,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取得控制说。
取得控制,指行为人建立对财物的占有,即将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之内,排除他人支配的可能性。
- 空间上,不要求必须持有。将财物置于预定的隐蔽地点就算在实际控制范围内(既遂后被人捡走,仍然是既遂)
- 财务大小问题。
- 财务很大,转移出场所才算既遂
- 财物很小,藏于身上或隐蔽处就算既遂
- 司法解释特殊规定,抢劫罪没抢到财物,但致被害人轻伤(???若导致辅助者轻伤呢?),构成抢劫罪既遂。
- 因果关系。行为人取得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被害人财产损失,不意味行为人取得财物。
eg:甲诈骗乙,乙受骗,给乙汇款,转错到丙的账户。甲没有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但是乙的财产损失与甲的诈骗行为有因果关系,甲应付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