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责任能力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只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中一种能力的, 属于没有责任能力。
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 但不具备控制能力, 也表明其无法 “自由选择” 其行为, 是无责任能力人, 不负刑事责任。
有辨认能力的人因为精神病而丧失控制能力, 刑法认为这种情况行为人不具有实施犯罪的能力, 也即仅具有辨认能力而不具有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了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张明楷: 《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第 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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