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有学者称之为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大力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如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修改证据制度,明确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等。被学者称之为控辩式诉讼构造。
可见,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正在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强化控辩双方的积极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