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可见,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应予以扣押。
无关的3日内退还。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换言之,检察院有权解除扣押、冻结,但没有权力将财物上缴国库。认为应当没收的,只能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一般是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