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侦查行为是否带有强制性、是否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以将侦查行为区分为强制性侦查措施和任意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主要包括:强制措施、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措施等。
而任意性侦查措施包括:勘验、检查、鉴定、询问等等。
如果不对侦查行为尤其是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控制和监督,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侵犯人权的现象。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根据监督的时间不同,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可以被区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指的是,侦查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适用侦查措施,需要事先报请检察院批准、决定后方可实施的制度。
事后监督指的是,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适用侦查措施,无需事先报请检察院批准、决定,检察院只在侦查措施实施后根据侦查机关的报备或者当事人的申诉对侦查措施进行审查的制度。
一般认为,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譬如逮捕,需要接受事前审查。而对于任意性侦查措施,只接受事后审查即可。
此外,若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法定侵权行为(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的,有权申诉或者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