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的观点展示-柏浪涛刑法精讲笔记

侵占罪中观点展示 P262

(1)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

第一,委托给付的财物。例如,甲欲向国家エ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2017年第18题)

观点展示

肯定说:①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甲对财物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不是乙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否定说(多数说):①对于贿赂款,甲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侵占“他人財物”。②该财产在乙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物”。据此,不能认为乙虽未侵占甲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2)委托保管的财物。例如,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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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说的理由: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财物是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物,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据为己有属于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否定说(多数说)认为,对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理由:①甲是盗窃犯,不是财物的所有人。②非法委托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③财物属于原主人的脱离占有物。乙对原主人构成侵占罪,但因为乙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竟合,择一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基于2021柏浪涛刑法精讲卷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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