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外在条件)P126
关于“能不能继续犯罪”的判断,理论上曾有纯粹主观说和纯粹客观说。这两说均不妥当。理论上现采取客观说。
纯粹主观说认为,应根据犯罪人主观看法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犯罪人认为不能继续犯罪,就认定不能继续犯罪。然而,该说并不妥当。例如,甲强奸妇女时,发现妇女长得太磅,感到实在无法下手,便放弃。依主观说,甲认为不能继续犯罪,那么便认定为不能继续犯罪。依此,甲便是在不能继续犯罪的情况下被追放弃犯罪,构成未遂。这种结论并不当。
纯粹客观说认为,应根据客观的、物理的条件来判断能不能继续犯罪,从客观角度看能继续犯罪,就认定能继续犯罪。依照该说,上述强奸案中,虽然妇女长得丑,但在客观上能继续强奸,在此前提下放弃犯罪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该说在此似乎没问题。但是该说仍存在缺陷。例如,甲强妇女,忽然发现对方是自己的亲妹妹,便放弃。依客观说,在客观上对亲妹妺仍能够继强奸,在此前提下放弃便属于主动放弃,应认定为中止。然而,这种结论并不妥当。对此应认定为未遂。
客观说(多数说)认为,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看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平均人格)是个客观标准,因此成为客观说。例如,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看,上述强奸案中,对方长得丑还是可以继续,只要再勇敢一点。对方是亲妹妹,便无法继续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