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贷款诈骗罪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贷款诈骗罪行为结构

1.贷款诈骗罪行为主体

只能自然人,单位实施的,追究领导个人的贷款诈骗罪。

2.贷款诈骗罪行为结构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陷入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3.罪名区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无。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前者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无,但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4.虚假担保问题

使用虚假担保骗取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有3个模型,记住!

模型1,甲诈骗到乙的汽车,然后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 甲对乙构成诈骗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2019 年主观)

模型2,甲正常借用乙的汽车,后拒不归还,后又谎称是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物提供给银行,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侵占罪,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并罚。

模型3,甲想实施贷款诈骗,欺骗乙,让乙将其的汽车作为质押物,带着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向银行贷到款,然后跑路。甲对乙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担保物权);对银行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乙是手段行为,诈骗银行是目的行为,二者是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5、共犯与身份

分别分析,可能想象竞合。2个模型

模型1: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丙(部门审核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乙(贷款最终决定者),使其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甲同时触犯贷款诈骗罪的实行犯和贪污罪的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丙同时触犯贪污罪的实行犯和甲的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想象竟合,择一重罪论处。

模型2:普通公民甲与银行的乙(领导,贷款最终决定者,国家工作人员)勾结,欺骗下级部门审核人员丙,丙被骗后,将甲提供的虚假材料递交给乙,乙批准了贷款。虽然丙受骗,但丙不是处分人,因此甲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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