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刑事立案的当事人。
刑事拘留的前提是被刑事立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可以肯定的是当事人已经被刑事立案,被怀疑有犯罪行为,国家已经启动对其的刑事追诉程序。
关于刑事拘留是否严重的问题,需要从被拘留的原因和行为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具体分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存在犯罪嫌疑时,可采取拘留措施。
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且刑事拘留只是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因此不能从被仅刑事拘留判断出行为严重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侦查制度和手段的情况下,被采取刑事拘留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即被判刑的几率非常大,公安或者检察院在采取拘留措施时一般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材料,经过拘留后的侦查活动,很可能进一步转为逮捕而继续侦查。
根据侦查结果的不同,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是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没有实施了犯罪行为;
三是收集到的证据既无法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又无法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即证据不足。
如果是后两种情况,当事人都不会被判刑;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就会被判处刑罚,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根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或者不起诉的,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一旦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及其家属就应该高度重视,比较明智的做法是及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案件提供帮助,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犯罪行为,律师可以找到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地方,为当事人最终获得轻判做准备;如果当事人没有犯罪行为,律师可以通过扎实的工作,避免当事人蒙受不白之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扭送,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