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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斡旋受贿的法条 《刑法》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斡旋受贿,也以受贿罪论处。其本质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斡旋受贿行为方式:行为人(斡旋者)接受请托人财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