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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
《刑诉法》第214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并非所有的自诉案件都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怎么办?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若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应当对身份进行调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审判。 显然,若案件材料有缺失,法院通知检察院补充移送;但若身份不明,查不清身份的,可以被告人自报姓名审判。
死刑上诉、抗诉案件的开庭前审查程序
《高检规则》第45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关于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判决解决案件实体问题,但裁定主要解决案件程序问题,也解决一部分实体问题,譬如裁定减刑,裁定假释。 一案中可以有多个裁定,因为案件中会出现很多程序问题需要用裁定解决。一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但却可以有多个判决。譬如,一审判决犯盗窃罪的甲有期徒刑3年(一个判决),甲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甲有期徒刑1年(第二个判决)。 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正确…
我国诉讼构造发展趋势
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时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有学者称之为强职权主义诉讼构造。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大力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如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修改证据制…
假释程序常考点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程序不可以由一名法院独任审理,只能组成合议庭审理。 假释,意味着将罪犯提前释放,万一出错,后果严重,因此慎重起见,法院书面审理假释案件时,应当讯问罪犯。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在立案后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但案件发展至执行阶段,罪犯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即在执行阶段无权聘请律师。 法院…
检察院如何通过抗诉启动再审(审判监督)
李某涉嫌诈骗罪被某县法院判决无罪。李某没有上诉,某县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案件生效。一年后,某县检察院发现了李某实施诈骗的新证据,该如何? 与终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若发现该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自己无权启动再审抗诉,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本案中,案件由某县法院作出判决后,没有上诉,没有抗诉,案件已经生效。某县检察院一年后发现…
死刑执行的变更
罪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 确认罪犯怀孕的,应当改判,而不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确认罪犯另有犯罪需要追诉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不能等对新罪判决后合并执行死刑)
关于讯问中录音录像问题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无死重),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