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类物与特定物 1、含义 种类物,指能够被其他相同品质、类型的物所替代的物。 特定物,指在品质、类型或法律上具有独特性,不能被其他的物所替代。 天然的特定物,如重要文物、珍贵艺术品、重大纪念品等被特定化的种类物,通过挑选、交付、标示等特定化的方式成了特定物。 注意: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分,需要以“相应的法律关系”为参照。在该法律关系中,可以明确“…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于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权利。
原则上,受损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
受损人对得利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性质是债权请求权。
不当得利,指的得利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他人遭受损失为代价,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适当管理义务,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当从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被管理人的管理方案、方法的义务。 否则构成不当管理,由此造成被管理人的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利于被管理人”的判断方法: 被管理人曾有明示,且管理人知道且应当知道的,从其明示。被管理人未曾明示,能够通知被管…
无权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时候,会存在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辨析问题。
不适用无因管理的事项 对违法事项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对他人人身专属性事项的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基于人伦道德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他人事务涉及复合利益主体时,被管理人的确定方法仍需立足于管理人的心态。 管理人为谁的利益,谁就是被管理人。 案情中已经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按照案情确定。案情中未明确管理人心态的,根据外观利益确定的,即推定所有人、占有人为被管理人。
管理人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务加以管理,才构成无因管理,否则不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