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王某某因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认罪认罚,后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继续开展认罪认罚,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院审理阶段,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并没有适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检察院提出抗诉。问:上述程序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哪个原则?
2、被告人刘某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亲属坚称刘某清白,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问:对于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
1、第一,整个程序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与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基本原则,刑诉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审判阶段,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程序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错)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期间死亡,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有罪则终止审理,如果无罪,则作出无罪判决。
参考答案
题1:上述程序主要涉及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审判,公、检、法三机关共同适用认罪认罚工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体现了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原则;公安机关没有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检察院适用了认罪认罚的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而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对此抗诉体现了公、检、法互相制约的原则。(若答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原则也可酌情给分)
题2:本案法院应该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根据《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