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责任之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学习笔记》127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

先合同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缔约中的当事人向对方所承担的照顾、通知、协助、保护、保密及不加害等法定义务。

  1. 在不同的合同中,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相同的。
  2. 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本质是“不诚信”,非“没谈成”。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一)时间要件–缔约阶段:要约生效之后,合同生效之前

  1. 对于附延缓条件、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生效之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也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AB段,BC段
  2. 对于依法需审批的合同,尽管在审批前合同未生效,但“一方负责办理审批手续”的约定,可单独生效。SO,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方为如约办理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注意:此时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啦!BC段合同未生效,但是“审批约定”单独生效!
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时间要件

(二)主体要件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没有缔约关系的,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比如,竞争对手A,找第三方公司C,与竞品公司B进行恶意磋商。AB不存在缔约关系,B就无法追究A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后果要件–赔偿损失

只有在致对方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违反先合同义务行为的法定类型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 欺诈,隐瞒。
  3. 泄露、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4.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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