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也无效。合同不成立时,财产返还和算还赔偿参照适用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
1.返还财产
(1)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后果,只考虑公平性,不考虑当事人对最终无效的过错问题。
(2)双务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
- 标的物与价金相互返还,为对待给付,同时返还,适用同事履行抗辩权。(九民纪要)
- 标的物与价金的相互返还不计标的物的使用费,也不计价款的利息。(使用费与利息相互抵消)
- 在标的物价值增值或者贬值的情况下,其增值或贬值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应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 标的物算损毁灭失、转售等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得主张返还原物,只能主张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时,标的物的残值及价值代位物与价款之间的余额,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2.赔偿损失
无效造成财产损失的,过错方承担责任;
双方当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该项责任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损失与财产返还的关系:财产返还后,无过错方仍有不能弥补的过失的,可以进而主张赔偿。
3.收缴财产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受损的集体、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