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问: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甲欲出售一辆汽车,乙向甲声称受丙委托购买该车,甲托人向丙核实,丙未予否认。甲遂将该车交给乙,乙将车开走后不知去向,甲向丙要求付款遭拒绝。
问:应由谁支付价款?
答:
1、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房屋买卖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若乙是间歇性精神病人,那么签订合同时乙若是正常状态,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乙一直是精神病犯病状态,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
2、应当由乙支付价款。因为在甲向丙核实时,丙未回复,根据民法典规定,丙的行为属于对委托代理行为的否认。因此乙的代理行为无效,属于个人购车行为,甲应当要求乙支付价款。(全错)
参考答案
题1、精神病人甲因其精神状态的不同可能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1)当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2)当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故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综上所述,甲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
题2、丙明知乙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予否认,则视为同意乙的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法律后果由丙承担,车款由丙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