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民法学习笔记》156

一、共同担保的含义和分类

(一)什么是共同担保

共同担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为一项债权所提供的担保。在共同担保中,主债权人一方面享有主债权,另一方面享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担保权。

(二)共同担保的分类

  1. 共同人保/保证
  2. 共同物保
  3. 共同人保物保–混合担保

二、共同担保责任

(一)什么是共同担保责任

共同担保责任,指在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各共同担保人向债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二)共同担保责任的界定方法

  1. 有约定顺序、份额,从约定。、
  2. 无约定:
    • 在共同保证、共同物保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混合担保中,主债权人应当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第三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物保、混合担保中的特殊规则:弃权与免责

既有主债务人提供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主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上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时,第三人担保人在主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即弃权范围内免责

四、第三人共同担保

(一)第三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共同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有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第三人向债务人追偿

(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

4.2.1 共同担保人分担请求权概述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又称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指在共同担保中,担保人有权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自己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的权利。

注意:共同担保人的分担请求权,其权利人、义务人均以第三人为限。

第三人之间追偿

4.2.2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的条件

  1. 直接分担请求权–无需先找债务人
    • 各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分担或连带且约定份额的,从约定。
  2. 不能向债务人追偿部分的分担请求权–先找债务人
    • 各共同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互相分担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但未约定分担份额
    • 各共同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可以互相分担,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除上述情形外,共同担保人之间不享有分担请求权。

(三)担保人受让债权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

意味着:

  1.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不得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可以依法对其他担保人主张分担请求权。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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