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责任的从属性
- 担保责任的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应赔偿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承担约定的专门的违约责任、约定的担保责任超出范围,担保人仅需在主债务范围承担责任。
- 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主债务额的:
- 债务人仅需在主债务范围承担责任
- 担保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
二、以新贷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
(一)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 原则上,新贷担保人有权以此为由不再承担责任
- 例外:
- 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用途,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 旧贷发生时该担保人就是旧贷的担保人
(二)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 原则上,新贷债权人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不适用“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之规则
- 旧贷的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担保,并办理登记手续,新贷债权人可享有该担保物权。且,担保物权的登记时间可溯及担保人为旧贷办理登记的时间。
- 意味着,新贷债权人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担保人的债务抗辩权
-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担保人亦能以之对抗
- 担保人的债务抗辩权具有独立性,债务人放弃,担保人不受影响
四、担保人追偿权与抗辩权的关系
-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的情况下,担保人未对抗,承担了担保责任,不得追偿。
- 债务人放弃抗辩权,若担保人未对抗,承担了担保责任,依然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