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民法学习笔记》152

一、担保责任的从属性

  1. 担保责任的范围:本金、利息、违约金、应赔偿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担保人有权主张担保债务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3.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承担约定的专门的违约责任、约定的担保责任超出范围,担保人仅需在主债务范围承担责任。
  4. 担保人承担责任超出主债务额的:
    • 债务人仅需在主债务范围承担责任
    • 担保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

二、以新贷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

(一)新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1. 原则上,新贷担保人有权以此为由不再承担责任
  2. 例外:
    • 担保人提供担保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新贷用途,不得再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 旧贷发生时该担保人就是旧贷的担保人

(二)旧贷之债的担保责任

  1. 原则上,新贷债权人不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不适用“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可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之规则
  2. 旧贷的物上担保人在担保登记未注销的情况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担保,并办理登记手续,新贷债权人可享有该担保物权。且,担保物权的登记时间可溯及担保人为旧贷办理登记的时间。
    • 意味着,新贷债权人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担保人的债务抗辩权

  1.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担保人亦能以之对抗
  2. 担保人的债务抗辩权具有独立性,债务人放弃,担保人不受影响

四、担保人追偿权与抗辩权的关系

  1.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权的情况下,担保人未对抗,承担了担保责任,不得追偿。
  2. 债务人放弃抗辩权,若担保人未对抗,承担了担保责任,依然有追偿权。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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