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 抵押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抵押合同
- 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
-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
- 债务人与债权人另行订立的定金合同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无需以当事人约定为条件,不存在“留置合同”。
二、担保合同的订立方式
- 主合同之外,另行订立担保合同
- 担保函-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没有拒绝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成立
- 在主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
- 形式上,担保条款位于主合同中,法律上,为两种合同
- 担保人为第三人,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要具有担保合同的意义,必须有担保人的签字。
- 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在主合同担保条款未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签字表明其保证人身份了,视为保证合同成立。(这种情况仅限于保证合同,对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必须通过担保条款确定担保物,不能仅凭担保人签字而成立)。
三、担保人的消极条件
-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
- 以登记为非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例外:
- 在购入或融资租赁方式承担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未担保价款或租金的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把所有权。
- 以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设立担保物权。
四、第三人担保的无因性
第三人愿意为债务人担保的原因,在“担保合同是否成立”“担保是否成立”的问题上,法律不予考虑。
五、反担保
- 反担保关系中,担保权人为追偿权人,即原担保关系中的担保人。
- 反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也就是追偿对象,仍为原债务人。
- 反担保关系中的债务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 第三人作为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的形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 债务人作为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担保的形式为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