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债务,又称给付义务,不同的合同中给付义务不同。(前文所述:先合同义务主要是“诚实信用”“不加害”)
二、违约责任的一般原理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当以“过错”为条件
- 原则上,严格责任原则
- 债务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只看违约事实,不问过错。
- 因第三人导致债务人违约,债务人依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 例外
- 无偿合同中,“故意”、“重大过失”债务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 以下3种有偿合同,也需要“过错”为条件。
- 有偿的保管合同
- 有偿的委托合同
- 客运合同,旅客随身物品的损害
(二)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示、默示自己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形态之继续履行
- 金钱之债–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必须继续履行。
- 非金钱之债,以下情况,债务人有权拒绝继续履行
- 法律不能或事实不能。
- 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 债务履行费用过高。
-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不迫切)。
- 如前文所述,这4种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四、违约责任形态之赔偿损失
- 赔偿范围
- 直接利益损失–旨在恢复原状,无需以缔约时的预见为条件。
- 可得利益损失–因违约而没达到的利益,以“预见”为中心
- 预见主体为债务人。
- 预见时间为合同成立时。
- 预见范围应当具有合理性–若债务人履行,债权人必然能得到的利益,而非“可能”得到的利益。
- 因迟延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附合可得利益的构成要件。
- 违约赔偿责任的利益平衡
- 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 债权人怠于履行该义务,扩大的损失不能请求赔偿。
- 过错相抵与损益相抵
- 过错相抵–一方违约,另一方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损益相抵–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利,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里扣除该部分利益。
- 债权人迟延受领
- 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 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需支付利益
- 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 加害给付–违约行为造成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 “泽一”主张
- 起诉时做选择
- 一审开庭前,可请求变更,其责任形态有:
- 主张侵权:赔偿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可得利益。
- 主张违约:赔偿财产损失,包括可得利益、违约金、重做、更换、降价。
- 违约行为,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则无论主张侵权还是违约,都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注意:违约责任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①加害给付,②人格侵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五、违约责任形态之违约金
(一)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吸收+调整(填平原则)
- 违约金吸收赔偿损失。
- 调整违约金数额。
- 债权人提出增加违约金的申请
- 前提:违约金低于损失
- 后果: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使其“持平”
- 债务人提出减少违约金的申请
- 前提:违约金“过分高于”应赔损失。
- 后果: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债权人提出增加违约金的申请
- 法院对债务人的释明义务
-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违约金是否“过高”,在于是否超过“应赔损失”的30%。不适用与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上限的规定。
九民纪要
谁请求 | 是否不告不理 | 请求条件 | 请求效力 | 法院释明义务 |
---|---|---|---|---|
债权人请求 | 不告不理 | 违约金“低于”损失 | 增加至持平 | 无需释明 |
债务人请求 | 不告不理 | 违约金“过高于”损失 | “适当减少” | 需释明 |
(二)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 择一主张。
- 择优主张–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
- 当债权人有定金罚则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时,主张定金罚则未能弥补损失,债权人有权就未弥补的部分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请求权 | 赔偿损失 | 违约金 | 定金 |
---|---|---|---|
继续履行 | 合同未解除,同时适用 | 合同未解除,同时适用 | 合同未解除,同时适用 |
赔偿损失 | — | 包括违约金 | 补充并用 |
违约金 | 吸收 | — | 择一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