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
(一)债务人负担数笔同种债务
- 界定:数笔债务,标的相同,部分履行,算“哪一笔”?
- 规则: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先抵已到期
- 均到期,先抵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
- 担保数额相同,先抵债务负担较重的
- 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抵
- 到期时间也相同,按比例抵
(二)债务人负担一笔复合内容的债务
- 界定:本金、利息、费用
- 规则
- 有约定从约定
- 无约定,按照“费用–利息–本金”
(三)以物抵债
代物清偿。
本质是履行方式的变通,非废止旧债、缔结新债。
Ⅰ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
- 效力:为自然之债。债权人有权受领,但是债务人不给,也不得请求履行该约定。
- 当事人基于履行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协议提起诉讼:
- 法院应释明:根据原债权债务关系起诉
- 经释明,当事人拒绝变更,驳回诉讼请求
Ⅱ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 效力:诺诚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基于该协议,请求债务人交付。
- 诉讼中的以物抵债协议的处理
- 一审:可因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撤诉
- 二审:法院应当告知可以撤诉,当事人不撤,按“原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审理
- 民事诉讼中,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不许。
二、提存
(一)提存的条件
- 债权人构成延迟受领:
-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 下落不明
- 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 其他
- 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为交付财产的债务,不适于提存的财物变卖提存价款。
(二)提存的效力
- 对债务人
- 债务消灭,消灭时间为价款提存之时
- 债务人承担通知义务
- 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 妥善保管
- 交付提存物的义务
- 对债权人
- 可取得提存物所有权,包括孳息
- 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
- 自提存之日5年内,有权随时领取,但需承担费用
- 自提存之日5年内,不提取的,领取权消灭,提存物扣除费用归国有。
(三)提存中的双务合同抗辩权
经一方要求,提存机构有权对未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拒绝领取。
三、抵销
(一)法定抵消:单方意思
- 法定抵消的条件
- 一组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 当事人所互负的标的、种类相同
- 债权到期
- 法定抵消的消极条件
- 债务人有抗辩权
- 互负之债务不得为专属人身之债务
- 有约定不得抵消,从约定
- 抵消权的行使及后果
- 通知,抗辩、诉讼、仲裁
- 抵消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附期限
- 通知一经到达,即发生抵消
- 意思到达时生效
- 不足以抵消时,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消
(二)约定抵消
- 基于双方合意
- 当事人互负债务消灭时,为抵消合意达成之时
四、混同
- 混同事实
- 继承
- 法人合并
- 混同后果
- 原则上,混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 涉及第三人利益除外
- 连带之债的混同
- 连带债务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一人,扣除相应份额,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 连带债权中,部分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一人的,在扣除相应份额后,债务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继续存在。
五、免除
- 一种法律行为,需民事行为能力
- 单方法律行为,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间内可以拒绝
- 有特定相对人
- 无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