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位所谓的撤销权,是指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当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当处分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务人向第三人实施“不当处分”行为
- 无偿处分
- 无偿转让财产
- 放弃债权担保
- 放弃债权
- 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 其他:如提前还款
- 注意1:“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这2种情况,需“先撤销,后代位”。
- 注意2:不当处分是“导致责任财产减少”,其他不算
- 不等价处分
- 类型: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
- 为他人提供担保
- 第三人过错、恶意
- 类型:
(二)不当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存续期间
(三)不当行为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 导致责任财产减少
- “无反证,即可推定”
二、撤销权的行使规则
(一)诉讼
- 撤销权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 原告:债权人
- 被告:债务人
- 无独三:第三人,原告未列出,依职权加
- 撤销权之诉的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二)撤销权之诉的提起时间
- 主观:1年
- 客观:5年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一)一经撤销,不当行为自始无效
- 尚未交付,不得交付
- 已经交付,应予返还
(二)撤销权之诉的费用承担
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