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谓的代位权,指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且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一)2个债务均到期
- 原则上,2个债务均应到期
- 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但是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债权告急(如债务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
- 债权人不得提代位权之诉
- 但债权人可以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机。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怠于: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
(三)所怠于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性债权
人身专属性债权前文整理过。注意:
- 代位权成立条件上,只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有人身专属性。
- 如果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是物权请求权,也不行。
(四)债务人怠于,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 即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充实。
- “无反证,即可推定”,由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对该要件的不成立负举证责任。
二、代位权的行使规则
(一)必须以诉讼方式
- 代位权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 原告:债权人
- 被告:次债务人
- 无独三: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加。
- 代位权之诉的管辖
- 原则:次债务人住所地
- 例外: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了“原债之诉”,又向同一法院提代位权之诉,那就还是这个法院审。
(二)债权人主张代位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低不就高”。
三、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一)对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 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 在清偿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
- 诉讼费:次债务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 其他:债务人
(三)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
-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事由,次债务人可提
-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抗辩事由,也可提
- 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可直接向债权人提诉讼中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