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民法学习笔记》98

本文所谓的代位权,指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且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直接对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法律关系
代位权的法律关系

一、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一)2个债务均到期

  1. 原则上,2个债务均应到期
  2. 例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但是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债权告急(如债务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
    • 债权人不得提代位权之诉
    • 但债权人可以实施必要行为,缓和危机。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怠于:未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

(三)所怠于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性债权

人身专属性债权前文整理过。注意:

  1. 代位权成立条件上,只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得有人身专属性。
  2. 如果债务人怠于主张的是物权请求权,也不行。

(四)债务人怠于,有损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1. 即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充实。
  2. “无反证,即可推定”,由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对该要件的不成立负举证责任。

二、代位权的行使规则

(一)必须以诉讼方式

  1. 代位权之诉的诉讼当事人:
    • 原告:债权人
    • 被告:次债务人
    • 无独三:债务人。原告未列出,法院可依职权加。
  2. 代位权之诉的管辖
    • 原则:次债务人住所地
    • 例外:债权人先对债务人提了“原债之诉”,又向同一法院提代位权之诉,那就还是这个法院审。

(二)债权人主张代位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低不就高”。

三、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一)对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

  1. 胜诉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2. 在清偿范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二)行使代位权费用的承担

  1. 诉讼费:次债务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2. 其他:债务人

(三)代位权之诉中的抗辩权

  1. 债务人对债权人有抗辩事由,次债务人可提
  2.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有抗辩事由,也可提
  3. 诉讼过程中,次债务人可直接向债权人提诉讼中的抗辩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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