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民法学习笔记》71

一、什么是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有异议的人,就异议所作的登记。

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宣示该不动产产权上存在异议,进而阻止目前不动产人对该不动产的处分。(这房是谁的暂时未定,你先别买)

二、异议登记的办理条件

1、异议人需先向登记机关提变更登记申请。符合下面条件的,登记机关要予以变更:

  • 现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
  • 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

2、不具备上述条件或登记机关不予变更,申请人才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三、异议登记的效力

1、异议登记成立时的效力

  • 异议成立的情况下,现有登记人的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
  • 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 受让人不能取得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时,有权追究处分人的违约责任

2、异议登记不成立时的效力

异议登记不当,有损害的,可请求损害赔偿。

四、异议登记的失效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起15日内,不起诉请求法院审理异议、确认物权的,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失效的,不影响异议人确权之诉的提起。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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