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民法学习笔记》55

无因管理,指管理人为被管理人利益,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管理被管理人事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

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应具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利益意思”的构成要件

1.管理人系为被管理人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

  • 管理人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
  • 管理人同时也有为自己利益考量,不影响“为他人之利益”的构成。

2.管理人系为被管理人利益,可以获得一般社会观念的认可。如下情况,尽管管理行为与被管理人意思不符,不影响“为他人利益”的构成。

  • 被管理人的意思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 被管理人获得了管理利益。

二、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

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应为他人事务。

  1. 管理人误信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加以管理的,由于管理的不是他人事务,不构成无因管理。
  2. 管理人误信他人甲的事务为他人乙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由于所管理的依然是他人事务,构成无因管理。
  3. 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未达到管理的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构成。

三、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约定义务。

管理人在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务加以管理,才构成无因管理,否则不能构成。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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