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民法学习笔记》52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被打破,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

(一)权利人起诉

此处“起诉”是广义的,找机关就算。包括:

  •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保护自己权利的申请
    • 申请仲裁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 申请强制执行
    •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 其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 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二)权利人请求

权利人请求是指债权人直接请求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债权人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日与重新计算日相连:今日请求,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债权人对同一权利的部分提出请求,整个中断,但权利人表示放弃的除外。

(三)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重申债务存在的行为。

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的,均可视为债务人同意。

债务人同意的本质,在于“重申”。

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诉讼时效的中断日与重新计算日相连:今日同意,今日中断,明日重新计算。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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