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实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民法学习笔记》20

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1.磋商意向

磋商意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某时刻“磋商”某一合同。

磋商意向没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当达成磋商意向后,一方不愿意履行,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2.签约意向

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双方约定于未来某时刻“订立”某一合同。

签约意向具有预约性质,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如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

当事人在签约意向中约定的应于未来某时刻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3.预约和本约的关系

① 预约和本约是两个合同。

② 本约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成立,还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③ 本约未订立,意味着本约没成立,也意味着预约没履行。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应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

1.好意施惠的含义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另一方给好处或便利,另一方接受的约定。如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

2.好意施惠的法律意义

① 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

② 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害事实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是指由于一方的先行行为使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先行行为人应承担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否则需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先行行为人履行义务的判断标准:如果采取措施对方的损害会避免而行为人并没有采取该措施。

夫妻间的约定

1.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夫妻约定无效。

2.法律直接允许夫妻间进行约定的事项,以及附着于法律允许约定事项的补充性约定,有效。*(晕,此处插个案例)

甲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任何一方再婚,儿子由对方抚养。此约定就有效,因为民法允许配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预言、对他人预言结果的传达

预言没有法律意义,对预言的传达也没有法律意义,也没有法律责任。

运气

偶然性因素,不是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意义。

神童、奇才

其行为也没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律一般规定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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