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
1.磋商意向
磋商意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某时刻“磋商”某一合同。
磋商意向没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当达成磋商意向后,一方不愿意履行,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2.签约意向
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双方约定于未来某时刻“订立”某一合同。
签约意向具有预约性质,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如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
当事人在签约意向中约定的应于未来某时刻订立的合同,为本约。
3.预约和本约的关系
① 预约和本约是两个合同。
② 本约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成立,还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③ 本约未订立,意味着本约没成立,也意味着预约没履行。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应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好意施惠
1.好意施惠的含义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另一方给好处或便利,另一方接受的约定。如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
2.好意施惠的法律意义
① 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
② 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承担侵权责任。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时的损害事实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是指由于一方的先行行为使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先行行为人应承担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否则需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先行行为人履行义务的判断标准:如果采取措施对方的损害会避免而行为人并没有采取该措施。
夫妻间的约定
1.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夫妻约定无效。
2.法律直接允许夫妻间进行约定的事项,以及附着于法律允许约定事项的补充性约定,有效。*(晕,此处插个案例)
甲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任何一方再婚,儿子由对方抚养。此约定就有效,因为民法允许配偶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预言、对他人预言结果的传达
预言没有法律意义,对预言的传达也没有法律意义,也没有法律责任。
运气
偶然性因素,不是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意义。
神童、奇才
其行为也没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律一般规定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