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约束的义务,且依法享有被监护人的代理权。
一、监护人的确立
(一)当然监护
理所应当成立的监护,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为当然监护人。
离婚后,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二)遗嘱监护、协商监护
适用条件:没有当然监护人
- 未成年人父母无法作为监护人
- 需要监护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有权通过遗嘱设立监护人的条件:父母且为监护人
协商监护的两种方式:
- 事先协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先,书面形式
- 事后协商,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亲友、有关组织
(三)顺序监护
适用条件:前两种监护都不行,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其他个人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 配偶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亲属
- 其他个人或组织
(四)指定监护
适用条件:对顺序监护有争议
指定程序:任选
- 两步走:两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法院指定
- 一步走:法院指定
指定规则:
-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临时监护:两委会、民政部门、有关组织
(五)机关监护
适用条件: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监护人
两委会或民政部门
二、确定监护人的两个特殊问题
1、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有资格,无义务;需同意,需把关
2、被监护人的识别能力
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其具有识别能力,需要征询被监护人意见。
三、监护职责
1、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2、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赔偿损失。
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撤销权人申请,法院撤销并指定)
1、撤销事由:
-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 怠于履行职责
-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撤销权人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
有关组织:
- 两委会
- 学校、医疗机构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 民政部门(行使撤销权第一责任人)
3、撤销后果:
- 元监护人监护资格消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
- 依法负有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继续给钱)
五、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适用对象:
-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 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恢复条件:
- 消极条件: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不得恢复
- 积极条件:悔改+向法院提申请+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后果:上一个监护人资格自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