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监护-《民法学习笔记》06

民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保护、约束的义务,且依法享有被监护人的代理权。

一、监护人的确立

(一)当然监护

理所应当成立的监护,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为当然监护人。

离婚后,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二)遗嘱监护、协商监护

适用条件:没有当然监护人

  • 未成年人父母无法作为监护人
  • 需要监护的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有权通过遗嘱设立监护人的条件:父母且为监护人

协商监护的两种方式:

  • 事先协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事先,书面形式
  • 事后协商,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亲友、有关组织

(三)顺序监护

适用条件:前两种监护都不行,按照法定顺序来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兄姐
  3. 其他个人或组织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顺序:

  1. 配偶
  2. 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 其他个人或组织

(四)指定监护

适用条件:对顺序监护有争议

指定程序:任选

  • 两步走:两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法院指定
  • 一步走:法院指定

指定规则:

  •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 临时监护:两委会、民政部门、有关组织

(五)机关监护

适用条件:没有具备监护资格的监护人

两委会或民政部门

二、确定监护人的两个特殊问题

1、其他个人、有关组织:有资格,无义务;需同意,需把关

2、被监护人的识别能力

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认定其具有识别能力,需要征询被监护人意见。

三、监护职责

1、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治权

2、被监护人财产的保护:应尽到谨慎管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赔偿损失。

四、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撤销权人申请,法院撤销并指定)

1、撤销事由:

  •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利益
  • 怠于履行职责
  •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2、撤销权人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

有关组织:

  • 两委会
  • 学校、医疗机构
  • 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
  • 民政部门(行使撤销权第一责任人)

3、撤销后果:

  • 元监护人监护资格消灭,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指定
  • 依法负有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继续给钱)

五、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适用对象:

  •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资格
  • 子女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资格

恢复条件:

  • 消极条件:对被监护人故意实施犯罪的,不得恢复
  • 积极条件:悔改+向法院提申请+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监护人资格恢复的后果:上一个监护人资格自行归于消灭。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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