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论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员。
在应当翻译而没有翻译的情况下,不管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向老师这个举例笑死我了,哈哈哈:
加拿大人吴某某涉嫌强奸案,被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吴某某精通汉语,开庭时法院是否需要为其配备翻译人员?
答:需要。根据《刑诉解释)第484条第1、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翻译人员应当在翻译文件上签名。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论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拒绝出具书面声明的,应当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当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