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开幕会上作报告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 正义。”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 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对于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职权配置,即由审理者裁判;
- 责任承担,既然把权力给审理者了,最后当然要由裁判者负责;
- 一旦发生错案,就要启动追责程序。
推行司法责任制,意味着司法机关办案权力重心下移。过去司法机关办案,内部层层审批,终极性话语权在领导层;现在下移至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遵循“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有助于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司法责任制改革,法院、检察院的优秀人才集中到办案一线;法官、检察官独立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增强了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心;案件服判息诉率明显提升,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高。
总之,如果说建立公正、高效、权威、文明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或阶段性目标,那么,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则是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目标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