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诉合一,就是将批捕的部门和起诉的部门合并,批捕权和起诉权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行使。为充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 侦检关系,重构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检关系,捕诉合就成为以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的必由之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捕诉合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1.捕诉合- -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中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宪法将批捕权、起诉权统赋予了检察机关,且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分开行使,这就为检察机关统行使批 捕权、起诉权提供了宪法依据,捕诉合就具有 内在的合理性。实行捕诉合-可以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因而是我国司法体制下的合理选择。
2.捕诉合一可以强化侦查监督力度,提高案件侦查质量。捕诉合一要求“谁捕谁诉”,负责批捕的检察官自然会依循起诉的标准从批捕开始就关注侦查,及时全程引导、 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捕诉合-实现了 公诉对侦查监督和证据引导工作的前移,拉近了侦查和起诉的距离,强化了侦查监督力度,提高了案件侦查质量,使侦查能更好地为检察机关公诉做准备。
3.捕诉合一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实行捕诉合-一,一个检察官既负责批准逮捕,也负责审查起诉,这样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前就对基本案情有所掌握,在审查起诉时就无需再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阅读案卷、熟悉案情、核实材料,进行同质化的重复性工作。
4.捕诉合一有利于律师辩护,更好地保障人权。批捕、起诉由一个检察官负责,不会出现案件改变了诉讼阶段,律师找不到案件承办人的情况,这种承办人员和承办意见的-致性,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律师进行辩护。检察官以起诉的预期来把握批捕,会更加全面地把握批捕的证明标准,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批捕的可能性更大,逮捕率会有所下降,从而更有利于保障人权。
5.捕诉合一可以提高检察官的能力素质,提升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一名检察官对一个案件既行使批捕权,又行使起诉权,不仅使检察职权得到了整合,而且检察官对批捕和起诉的结果都要负责,使检察官成为完整意义上的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