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较大(3万元) “,第二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巨大(20万元)”,第三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这些数额的原理与盗窃罪中的数额原理相同,可参照其理解。
基本原理:由于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作为收受的对象,“数额较大 (巨大、特别巨 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常见误解是,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理解成纯粹客观要素,只看客观上是否具备。由此导致如下误解:
误解一:只要客观上具备数额就定罪量刑
具体情形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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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客观上达到“数额较大”就定罪 | 甲向局长乙送一盒茶叶(藏有3万元现金),乙以为只是一盒普通茶叶便收下。有意见认为,甲构成受贿罪。 然而,乙主观上没有收受3万元现金的故意,不构成受贿罪。 |
只要客观上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是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 甲向局长乙送了一张银行卡,乙问:“卡中有多少钱?” 甲担心乙拒收,便答:“3 万元”(实际有20万元)。乙 收下。有意见认为,对乙应适用“数额巨大”的法定刑。 然而,乙主观上只有收受3万元的故意,没有收受20万元的故意,只能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 |
误解二:只要客观上不具备数额就不定罪
具体情形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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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客观上未达到“数额较大”就不定罪 | 甲答应向局长乙送3万元现金,乙打开后发现只有1000到元。 有意见认为, 乙只收到 1000元,不构成受贿罪。然而,双方约定是3万元,乙有收受3万元的故意,乙便构成受贿罪,没有收到3万元,构成受贿罪未遂。 |
只要客观上上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 甲答应向局长乙送100万元现金,乙打开后发现只有3万元。有意见认为,对乙只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然而,双方约定是100万元,乙没收到100万元,应构成收受“数额巨大财物”的未遂,同时构成收受“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 |
【注意1】违禁品的价值数额。违禁品(假币、毒品、淫秽物品)具有财物价值(消极价值),在不法分子手里能够卖钱。在计算违禁品的价值数额时,可参考其非法交易的价值数额(行情价)。
例1,老板答应送给官员2公斤海洛因,官员收到。经过评估,2公斤海洛因价值10 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官员构成受贿罪既遂。
例2,老板答应送给官员50万元,将大袋子塞给官员,然后离去。官员打开发现是 50万元假币。经过评估,50 万元假币的价值有3万元(非法交易的行情价)。官员构成受 贿罪既遂。如果官员打开发现只有1000元假币,则构成受贿罪未遂。(2009 年第60题)
例3,老板答应送给官员两张淫秽光盘,官员收到。官员不构成受贿罪。(笑死我了,哈哈哈哈)
【注意2】受贿数额是指犯罪所得,不包括犯罪所得的收益,犯罪所得数额以犯罪时为准。例如,老板甲向局长乙行贿,送乙一套房,根据当时市场行情价,价值100万元,但当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乙将房屋用于出租,出租了一年,获得房屋租金10万元。此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到乙名下。此时该房屋的市场价已经是120万元。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受贿数额是100万元,租金10万和涨价20万属于犯罪所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