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1.包庇的对象不是任何毒品犯罪分子,而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2012年第62题,2021年试题)
2.本罪与包庇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
二、窝藏、哲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本罪属于事后的赃物犯罪。本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一个具体罪名, 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本罪。(2012 年第62题,2021 年试题)
1.本罪的上游犯罪,不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本罪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递之后。若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有通谋,则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 例1,甲走私毒品既述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让乙为其窝藏该批毒品。乙照办。乙构成窝藏毒品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走私入关,由乙负责窝藏,则乙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共犯。
- 例2,甲贩实毒品既遂后,将获得的货款(也即毒脏)交给乙窝藏,乙照办。乙构成窝藏毒赃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贩卖,由乙窝藏获得的货款,则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 例3,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后,为了逃避警方侦查、法律追究,将毒品交给乙,让乙窝藏或转移到秘密地点,乙照办。乙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如果甲与乙事前通谋,由甲将毒品从上海运到南京,由乙将毒品从南京运到北京,则甲公秒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3.由于本罪是事后的赃物犯罪,因此,实施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如果直接目的就是贩卖,则直接定贩卖毒品罪。
- 例1,甲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既递后,为了贩卖,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贩卖掉。乙答应,乙先窝藏、转移,然后找机会贩卖掉。乙直接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不认定为窝藏、转移毒品罪,也不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例2,甲将毒品交给乙,让乙运到北京,并卖给吸毒者。乙照办。乙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不构成转移毒品罪。(2015年第9题)
4.行为对象:“毒品和毒赃”
“毒品”,是指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既遂后的毒品。
贩卖毒品罪既遂,就意味着卖掉了毒品,换来货款,所以不存在“毒品”,只存在“毒脏”(获得的货款,赃款)。
[注意]本罪的“毒脏”,不包括“毒赃”产生的收益。例如,甲通过贩毒获得50万元货款(毒赃),用这笔钱炒股赚了10万元(毒赃的收益)。乙帮甲保管这10万元。乙不构成窝藏毒赃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