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1.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属于走私毒品。
2.既递标准:陆路输人的,越过国境线;海运、空运的,船舶、飞机到达本国港口、机场。此后被海关查获,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二、贩卖毒品
1.贩卖,是指有偿转让。
(1)如果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毒品,不构成贩卖毒品。
(2)有偿转让不要求有牟利目的。例如,甲戒毒后,将自己剩余毒品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乙,不想赚乙的钱。甲构成贩卖毒品罪。
(3)贩卖的方式,可以是钱物交易,也可以是物物交换。
(4)为了自己吸食而购买毒品的,不构成贩卖毒品。
2.代购算不算贩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1)请托人甲为了自己吸食,请求乙代购毒品。根据酬劳种类,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收取金钱。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看有无牟利目的。例如,甲为了吸食,让乙代购毒品,乙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向甲收取“介绍费”“劳务费”。 乙从中牟利,变相加价,卖给甲,属于中间商(二道版子),构成贩卖毒品罪。(2016 年第61题)
第二,收取毒品。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看有无贩卖目的。例如,甲为了吸食,让乙代购毒品,乙说:“我为你代购,不收介绍费、劳务费,但代购来的毒品,分一成给我,作为酬劳。”甲答应。乙其实想将收取的毒品予以贩卖。乙具有贩卖目的,收取毒品,等于是为自己贩卖毒品而进货,构成贩卖毒品罪。乙如果收取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2)请托人是贩毒者,代购者无论有无牟利目的、贩卖目的,都构成贩卖毒品。
3.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卖掉毒品,不要求收到货款。
4.共犯问题
(1)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三种情形:
情形一:甲受贩毒者乙委托,为乙介绍购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妻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二:甲明知乙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受乙委托, 为乙介绍服毒者。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情形三:甲明知乙为吸食面购买毒品,受乙委托,为乙介绍犯毒者丙。甲与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以毒品数量达到要求为前提条件)。在此过程中,如果甲与贩毒者丙事前有共谋,为其贩毒起到实际帮助,则甲与两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居中倒卖毒品。 这是种中间商的行为, 是交易主体直接参与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若与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属于帮助犯。
(3)帮助交付毒品。贩卖毒品的方式可以是直接交付,也可以是间接交付。间接交付的场合,中间人如果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即使自己没有牟利目的,也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例如,甲要将毒晶卖给乙,让丙交给乙,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帮助犯)。(2010年第60题)
5.变相走私、贩卖毒品
根据第355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
(1)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无论是否有偿提供,均定走私、贩卖毒品罪,属于供货行为。
(2)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贩卖毒品罪。
(3)没有牟利目的,出于医疗目的,违反药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定非法经营罪。
三、运输毒品
运输毒品,是指使毒品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1.吸毒者
吸毒者为了吸食,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例如海洛因10克),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例如海洛因10克),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2.代购者
代购者为吸毒者代购毒品。第一,代购者在购买、存储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2016 年第61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论处。第二,代购者有牟利目的而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
代购者既构成贩卖毒品罪,又构成运输毒品罪,则定贩卖、运输毒品罪。、
3.既遂标准: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注意1]既递的标准不是运抵目的地。中途被查获,仍构成既递。(2017年第61题)
[注意2]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至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并既遂。
4.共犯问题
第一,分段运输。老太安排,由甲走第一段路程,然后将货交给乙,乙走第二段路程。虽然甲乙有交接,但是二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2016年第61题)
第二,集中派活。老大将甲乙叫到跟前,吩咐甲送一批货到A目的地,乙送一批货到B目的地。甲乙虽然知道对方都在运输毒品,但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大家都是马仔,各自负责各自的事情。
四、制造毒品
1.制造方法
(1)从原料中提取。例如,从罌栗中提取鸦片。
(2) 精制,也即提高纯度。例如,对海洛因进行浓缩精华,提高純度。注意,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
(3)变种,也即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使一种毒品委成另种毒品。
(4)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调制毒品。
[注意1]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掺假,添加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2010年第 60题)
[注意2]分装毒品属于制造毒品。这是指将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属于量的精制。
2.既遂标准:制造出来毒品
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注意]不能犯。制造毒品的方法在客观上根本不具有制造出毒品的可能性的,不成立制造毒品罪,注意不能以制造毒品罪未递论处。
五、数量问题
成立本罪,不要求毒品数量大小。但数量影响量刑。数量计算问题: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如果是同一宗毒品,在数量上不重复计算;如果是不同宗毒品,在数量上需要累加计算。不过无论是否同宗毒品,在定罪上都只定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数罪并罚,因为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 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2019 年试题)
六、特别再犯制度
第356条因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前罪只包括五个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罪包括毒品犯罪节所有的罪名。
2.前后罪的法定刑没有要求,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前后罪的时间间隔没有要求。
4.特别再犯与累犯的关系。
- 二者可以竟合。行为人既构成累犯,又构成特别再犯,产生竞合,择一重罚处罚。
- 不满18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也不构成特别再犯。(2013 年第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