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交通肇事罪+共犯
一、交通肇事罪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基础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 | 要点 | 范例 |
---|---|---|
行为主体 | 不限于驾驶者 | 甲作为乘车人,指示司机违章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司机和甲都构成交通肇事罪。 |
行为地点 | 公共交通领域 | 在此之外,驾驶车辆过失 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肇事行为 | 过失行为 | 甲闯红灯,认为不会出事,不慎撞死人。甲闯红灯是故意的(行政法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刑法上的过失) |
实害结果 | ①死亡1人;②重伤3人;③重伤1人并有严重情节(酒驾、毒驾、无照、超载、肇事后逃逸) | “肇事后逃逸”被作为本罪成立条件后就不能再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否则属于重复评价重复处罚。 |
因果关系 | 客观归责原理,实害结果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 甲驾驶没有年检的车辆,但该车并无故障。乙横穿高速公路,甲利车不及撞死乙。“禁止驾驶未年检的车辆”,这个规范要防止的结果是,因车辆故障导致交通事故。现在乙死亡的结果不是这个规范所能防止的结果,不能归属给甲。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违法直接等同于刑事主不能将行政法上的责任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 |
三、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一“肇事后逃逸”(升格刑是3-7年)
1、司法解释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2、前提认识:行为人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四、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条件二“因逃逸致人死亡”(升格刑是7-15年)(必考点)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二逃跑,导致人死亡,是一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源于先行行为。
1、“逃逸行为”:前提要有救人义务
2、因果关系(重难点)
行为结构:前面的肇事行为+后面的不作为→死亡结果
“因逃逸致人死亡”要求死亡结果与不作为(逃逸)有因果关系。
- 前因一果:死亡结果归属于前面的肇事行为本身。
- 二因一果:因逃逸致人死亡。
- 三因一果:肇事行为+不作为+介入因素→死亡结果(注意无法查明案例)
3、主观要件
- 要求知道自己肇事
- 因逃逸致人死亡,可故意,可过失
4、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 单纯逃逸,相当于遗弃罪程度,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 隐藏伤者,排除他人救助可能性,达到不作为杀人程度,定故意杀人罪
5、体系地位
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体系地位,存在观点展示。
五、交通肇事罪共犯问题
1、共同过失肇事
- 监督过失:把车借给醉酒的朋友
- 指挥过失:领导指挥司机
2、指使逃逸
案例:甲撞死乙,重伤丙,路人丁指使甲逃逸,丙因得不到救助死亡。
甲肯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对于乙,首先,甲故意不救人,属于故意的不作为犯罪,根据等价性的程度,甲构成遗弃罪,不过按照“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理。路人丁指使甲不救人,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
其次,指使犯罪分子逃逸,构成窝藏罪,最终,丁构成遗弃罪的教唆犯和窝藏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指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