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职务侵占罪法条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实质上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本罪最高刑从15年修订为无期徒刑)

二、职务侵占罪行为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是贪污罪的行为主体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3.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4.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成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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