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甲一开始就没有支付饭菜费用的意思,伪装有此意思,欺骗店家提供饭菜,吃完就跑。甲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欺骗财物”饭菜“,数额较大的话,成立诈骗罪。
案例二:
甲开始有支付费用的意思,吃完后不想付钱,从后门逃跑。
观点一:家构成盗窃罪,盗窃财产性利益(餐费这类债权)。
观点二(多数):甲不构成盗窃罪,首先甲没有对财产性利益实施转移占有,其次这种现象太多了,都定罪,过于扩大刑罚的打击面。(2013第61题)
案例三:
甲开始有支付费用的意思,吃完后不想给钱,于是用假币付费。
甲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同时甲构成使用假币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