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诈骗的行为结构
诈骗罪结构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是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两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同时是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若有,则受骗人是合格的处分人,便具备了诈骗罪的第三步,定诈骗罪。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案例1:欺骗保姆案,属于三角诈骗,法考真题认为,保姆有处分主人旧电脑、旧冰箱的权力地位。
案例2:干洗店老板欺骗员工拿别人院子衣服。老板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3:地铁偷包案,甲问乙包是不是乙的,乙说是的(其实是丙的),甲把包递给乙,乙拿走下车。乙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4:甲伪造欠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3W。法官受骗,判决乙偿还3W。受骗人是法官,法官具有处分乙财产的权利,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法官作出判决可以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行为”,因此甲构成诈骗罪。由于诈骗发生在诉讼领域,又称为诉讼诈骗。甲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定诈骗罪。
案例5:甲购物后随手扔小票在门口。乙捡到小票,硬说甲拿走的是乙的东西,交警路过,乙请其判断是非,交警看到小票后,让甲把东西还给乙,甲有口难辩,只能将东西交给乙。交警不是法官,没有权利处分甲的财物,所以乙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要求盗窃罪具有秘密性,那么由于乙是公开进行的,不构成盗窃罪。甲没有对物暴力,也不构成抢夺罪。那么便无法定罪,显然不合理。本真题揭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