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三角关系的情形)-《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三角诈骗的行为结构

三角诈骗行为结构
三角诈骗罪行为结构

诈骗罪结构中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但是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是同一人。

两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同时是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处分人)-受害人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标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权利地位。若有,则受骗人是合格的处分人便具备了诈骗罪的第三步,定诈骗罪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案例1:欺骗保姆案,属于三角诈骗,法考真题认为,保姆有处分主人旧电脑、旧冰箱的权力地位。

案例2:干洗店老板欺骗员工拿别人院子衣服。老板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3:地铁偷包案,甲问乙包是不是乙的,乙说是的(其实是丙的),甲把包递给乙,乙拿走下车。乙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案例4:甲伪造欠条,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3W。法官受骗,判决乙偿还3W。受骗人是法官,法官具有处分乙财产的权利具有处分人的资格地位,法官作出判决可以评价为诈骗罪的第三步“处分行为”,因此甲构成诈骗罪。由于诈骗发生在诉讼领域,又称为诉讼诈骗。甲同时构成虚假诉讼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定诈骗罪。

案例5:甲购物后随手扔小票在门口。乙捡到小票,硬说甲拿走的是乙的东西,交警路过,乙请其判断是非,交警看到小票后,让甲把东西还给乙,甲有口难辩,只能将东西交给乙。交警不是法官,没有权利处分甲的财物所以乙不构成三角诈骗而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果要求盗窃罪具有秘密性,那么由于乙是公开进行的,不构成盗窃罪。甲没有对物暴力,也不构成抢夺罪。那么便无法定罪,显然不合理。本真题揭示“盗窃罪要求秘密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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