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司法解释的两点规定-《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飞车抢夺问题

2013年11月11日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
  2.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
  3. 明知会致人死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这些是注意规定,原本就附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二、结果加重犯问题

上述司法解释将抢夺行为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规定成结果加重犯:抢夺罪致人重伤、死亡,定抢夺罪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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