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查角度: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
盗窃罪和侵占罪关键区分:
谁在占有财物→若是主人占有,行为人破坏其占有就是盗窃;若行为人事先占有,就是侵占。
如何判断谁在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分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占有意思。
(一)事实上的占有→财物在主人的实际控制范围之内
1.空间距离问题。
主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有一距离,行为人又持有该物,然后将该物据为己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 三轮车夫案
- 火车上行李属于旅客占有
- 秘书领导同行,包属于领导占有,秘书拿包只是对领导占有的一种辅助手段
- 商场里顾客试穿的衣服,属于销售者占有
- 大学食堂,学生用耳机占座,耳机属于原主人占有
2.短暂遗忘问题。
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内,短暂遗忘不改变原主人的占有事实。
3.占有转化问题。
特定场所,主人丧失占有,转化为该场所管理者占有。行为人将财物据为己有,依然构成盗窃罪。
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性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 宾馆
- 寺庙里投币的水池
- 银行柜台
- 出租车
- 飞机
公交车、火车
4.上下级占有问题。
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看上级的授权大小。
5.共同占有问题。
6.封缄物的占有。
受托人对封缄物整体合法占有,封缄物内的财物依然是主人在占有。
行为人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行为人打开封缄物,将其中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盗窃罪。
7.存款的占有。
- 存款人占有债权-利用技术划走账户内资金,盗窃债权
- 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没有占有-行为人盗窃银行卡并在ATM机取走大量现金,行为人对主人和银行都构成盗窃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观念上的占有→根据社会一搬观念,推知其在占有该物
- 外地出差,对家门口的自行车依然占有
- 紧急情况,主人将财物放置大街上去避险,依然占有
- 房东与承租人约定不得使用地下室某物,某物属于房东占有
- 货主轮船沉没,货物仍属于货主
- 货主卡车翻车,货物仍属于货主
- 信鸽飞走,仍为主人占有
- 共享单车问题
- 无人使用时,公司占有
- 乘客使用时占有
- 用户拆除锁,放自家门口专供自己用,转移占有,成立盗窃
- 用户正常使用后停在自家门口,方便自己下次使用,有时别人也用,不成立盗窃
- 将单车运至偏远农村,供村民使用:并没有转移占有,不成立盗窃
(三)占有意思–主观上必须有占有意思
1.占有事实松弛时,占有意思可补充
甲在楼上的衣服掉了,行人乙捡走,甲大喊停手但没用。甲具有强烈的占有意思,仍在占有衣服。乙成立盗窃罪,不成立侵占罪。
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推定存在
- 主人不在,邮递员将信塞进门缝,主人占有信件
- 继承祖屋装修,工人发现金条据为己有,构成盗窃
- 甲故意打晕乙,临时发现其钱包并拿走,构成故伤罪和盗窃罪
3.死者占有问题
(1)否定说,既然财物占有者死亡,就失去对财物的占有,拿走其财物构成侵占罪。
(2)肯定说,认为应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是一种拟制,拿走财物构成盗窃罪。
(3)折中说(多数说)认为,应分情况讨论;
- 情形一: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 情形二:第三人,任何时候拿,定侵占。
- 情形三: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20050608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规定:先以杀人故意杀人,临时起意取财,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离开现场,日后返回取财,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侵占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