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让人可否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一)原则上,有权处分,可继受取得所有权
(二)例外:抵押人、抵押权人约定抵押物不得转让
- 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了抵押财产的,该转让合同有效。
- 但是,受让人能否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要看“禁止抵押物转让”的约定是否办理登记手续:
- 约定未登记,抵押物已交付、登记的,“善意受让人”可取的所有权;但抵押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 约定已经登记,抵押财产已经交付、登记的,受让人不得取得所有权,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的除外。
二、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因不动产抵押权已经登记,受让人永远无法取得。抵押权可对受让人继续主张。
三、受让人取得动产抵押物所有权
(一)受让人构成“正常买受人”
- 受让人构成“正常买受人”,就不再适用“善意第三人”的一般规则
-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时,抵押权消灭
- 抵押权人有权就所得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 “正常买受人”的积极条件
- 正常经营活动中购买
- 支付合理对价
- 买受人已经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 “正常买受人”的消极条件
- 购买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 购买抵押人的生产设备
-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让与担保)—-此时买受人只取得担保权,未取得所有权,按“善意第三人”一般规则处理
- 买受人和抵押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存在串通可能性
(二)受让人不构成“正常买受人”—-按“善意第三人”一般规则处理
- 抵押权以登记,不受影响
- 抵押权未登记,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消灭。此时,抵押权人有权就价金主张提前清偿或提存。
- 抵押权未登记,受让人恶意,抵押权不候影响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受人、承租人出卖租赁物的,也适用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