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能实现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协商实现担保物权
- 协商的当事人:担保物权合同的当事人
- 担保人的债权人对协商实现担保权协议的撤销权
-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 这里,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法律基础是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 担保物变价方式
- 拍卖
- 变卖
- 折价: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 禁止流质约款
- 流质约款的含义与效力
- 含义: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不作价评估,直接取得特定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 效力:禁止
- 折价与流质约款的区别
- 时间不同
- 流质约款是债务到期前约定
- 折价是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变现方式
- 内容不同
- 流质约款,不作价评估,直接取得所有权
- 折价,要以评估作价为基础,多退少补
- 时间不同
- 流质约款的含义与效力
三、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一)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原则
担保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实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被申请人以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法院:
-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达成,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可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部分申请仲裁。
-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向仲裁机构仲裁。
注意: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