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实现-《民法学习笔记》158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能实现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二、协商实现担保物权

  1. 协商的当事人:担保物权合同的当事人
  2. 担保人的债权人对协商实现担保权协议的撤销权
    •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 这里,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法律基础是债的保全制度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3. 担保物变价方式
    • 拍卖
    • 变卖
    • 折价:评估作价,多退少补
  4. 禁止流质约款
    • 流质约款的含义与效力
      • 含义: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不作价评估,直接取得特定财产所有权的约定
      • 效力:禁止
    • 折价与流质约款的区别
      • 时间不同
        • 流质约款是债务到期前约定
        • 折价是债务到期不履行时,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变现方式
      • 内容不同
        • 流质约款,不作价评估,直接取得所有权
        • 折价,要以评估作价为基础,多退少补

三、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一)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原则

担保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实行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被申请人以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法院:

  1.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达成,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
  2.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可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部分申请仲裁。
  3. 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向仲裁机构仲裁。

注意: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担保物权,应当以债务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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